建水县律师:缓刑是否构成累犯

admin102023-08-20 16:07

  建水县律师:缓刑是否构成累犯

  累犯是指在服刑后一定期限内再次判处刑事处罚的罪犯,往往应当从重处罚。缓刑是先宣告定罪,暂不执行判处的刑罚。那么缓刑能构成累犯吗?

  缓刑是否构成累犯

  1、不构成累犯。累犯是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是累犯的主观条件;前罪刑罚执行或者赦免后5年内,是累犯的时间条件;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这是累犯的刑罚条件。

  2、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满后的法定期限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能否构成累犯。我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对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在缓刑期限内依法进行社区矫正。本法第七十七条没有规定的,缓刑期满的,不再执行原判的刑罚,并予以公开宣告。这说明我国刑法关于缓刑的法律后果是,犯罪分子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期间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判决宣告前的漏刑的,缓刑期满后不再执行原判的刑罚。

  因此,缓刑是对原刑罚的有条件不执行。由于缓刑是对原刑罚的不执行,因此不能理解缓刑是一种执行刑罚的方式。虽然在缓刑考验期间,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缓刑罪犯进行调查监督,但这种调查监督不是执行刑罚,而是掌握缓刑罪犯在缓刑期间的表现,督促他们认罪服法,改过自新,同时监督缓刑罪犯在缓刑期间是否再犯新罪。

  累犯的认定条件

  (一)一般累犯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必须是故意犯罪。这与第65条第一款相对应,也就是说,过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观方面排除过失。这反映了对累犯范围的立法控制,重点是惩罚那些故意实施犯罪的主观行为。

  2、刑罚条件:前罪和后罪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从逻辑上讲,无期徒刑和死刑没有完成,但根据我国减刑和假释制度,以及宪法规定的赦免制度,上述两种刑种可能有累犯。应当指出的是,前罪的刑罚已经实际判处并执行,是一种现有的刑罚,后罪的刑罚尚未实际判处,只是一种估计。后罪未被实际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人不能构成累犯。

  3、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这里最重要的问题是计算的时间点。这里的执行是指主刑执行完毕。被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执行不影响累犯的构成;刑罚执行完毕,既包括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也包括假释考验期满;被判处缓刑的犯人,在缓刑考验期间犯新罪的,不能构成累犯,但应当撤销缓刑,将旧罪与新罪一并处罚。缓刑期满后再犯罪的,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缓刑期满未执行原刑罚的,应当属于“累犯”;另一种观点是,既然刑罚没有执行,就不是“执行完成”,所以不是“累犯”。目前,最高法院正在根据建议,对缓刑期满未执行原刑罚的是否为“累犯”作出司法解释。

  (2)特别累犯

  与普通累犯相比,构成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累犯被称为特别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特别累犯是指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受到刑罚、刑罚执行或者赦免后,随时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犯。这里对设立累犯的时间条件没有限制,体现了构成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更加从重处罚的精神:条件如下:

  1、前罪和后罪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前后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或者不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之一的,不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殊累犯。但这并不影响一般累犯的成立。

  2、前罪和后罪的类型和严重程度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附加刑,也不影响其成立。

  3、前罪刑罚执行或者赦免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殊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的限制。

上一篇:建水县律师:故意伤害罪能判多长时间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