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合同纠纷?不再傻傻分不清楚?

admin102022-07-07 21:46

  合同诈骗?合同纠纷?不再傻傻分不清楚?

  你想问我,合同欺诈和合同纠纷有什么区别?事实上,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区分两者具有重要作用,可以合理区分犯罪与非犯罪的界限,及时、正确、有效地打击欺诈犯罪活动。如何区分合同欺诈和合同纠纷?

  理论上,如何定义合同欺诈和合同纠纷

  划清合同欺诈与合同纠纷界限的标准问题一直是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这一问题唯一可以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7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当前经济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试行)》(以下简称《答案》)。

  对划清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界限的标准有以下规定:

  首先,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和担保,以骗取财产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与其他单位、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合同,骗取大量财产的,应当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个人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担保,虽然努力工作,但由于某些原因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纠纷处理。

  二是国有单位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骗取财产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合同,骗取财产数额较大,给对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方要求归还的,可以从宽量刑。

  第三,国有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夸大履行能力,取得对方信任并签订合同。合同生效后,虽然积极努力履行合同,但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纠纷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规定,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区分合同欺诈和合同纠纷的标准,主要是:

  (一)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欺骗对方的,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2)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但为了获利,夸大履行能力,最终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处理合同纠纷。

  但在实践中,往往很难区分这两者,比如以前“某些货源作弊的诱饵”与“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如何划清;有的没有货源(即无能力履行合同),但签订合同后,积极寻找货源,尽量履行合同,是否构成诈骗?

  所以,仅以“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这一客观标准区分合同欺诈和合同纠纷并不全面,因为不考虑欺诈者的主观心理状态是纯粹的客观主义,违反了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统一的犯罪识别标准,容易产生不正确的客观犯罪结果。因此,明确合同欺诈与合同纠纷界限的标准应是主观意愿与客观能力相结合的标准。

  合同纠纷(包括有效和无效的合同纠纷)是由于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已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发生的纠纷引起的。但主观上,当事人愿意履行合同,不想免费占有他人财产,但希望通过实际履行合同获得利益,客观地表明当事人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并通过实际履行能力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欺诈不同,是当事人主观上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也就是说不打算履行合同,只是想利用合同欺骗对方的信任,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所以客观地说,欺诈者不会积极履行合同,即使欺诈者有某种表现,其目的是欺骗对方的信任,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目的。

  因此,合同欺诈纠纷和真正的合同纠纷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虽然两者都被合同纠纷的外衣所掩盖,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目的和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和积极行为,是两种行为的本质区别,也是划清界限的标准。

  实际上,如何区分合同欺诈和合同纠纷

  之前,我们主要谈了合同欺诈和合同纠纷的本质区别和理论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法律大大认为,主要有以下四点需要注意。

  首先,看行为人是否有履约能力。

  履行能力是指合同当事人有能力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能力履行合同,或者只有部分能力履行合同,但与一方或多方签订的合同大大超过其履行能力,那么行为人签订合同的主观目的往往是欺骗对方的财产。合同纠纷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一般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即使履行能力有一定程度的欺诈,也以大部分履行能力为前提,但其履行能力有些夸张。

  判断行为人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不仅取决于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客观实际条件。有时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但在履行合同期间有一定的生产能力和经营收入,或者第三方提供帮助,能够找到真正可靠的货源或资源,也应认为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然而,这些因素必须是可靠的,而不是动摇不定的虚假可能性。让我们来看看一个骗取预付款的合同诈骗案例:1984年12月底,被告人韩某受开发总公司经理王某委托,为公司办理业务。被告人韩某知道公司根本没有钢材,却向某市企业公司业务员张某谎称可以为其提供钢材,并与张某签订了200吨钢筋的供货合同,骗取企业公司预付款20万元,提出现金1.5万元,据为已有。本案中的谎称承诺是一种动摇不定的虚假可能。

  二是看行为人是否有履约行为。

  双方履行各自的义务,行使各自的权利,以达到各自的经济目的。如果你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只想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而获得某种利益,那么获得这种利益是不正当的。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行为人利用欺骗手段骗取对方的信任,签订合同后,他的精力就花在了如何骗取合同定金、预付款或合同标的物上。一般来说,他不会努力履行合同。即使有一些履行合同的行为,也只是为了掩盖人们的耳目,绝不是按照合同的规定真诚彻底地履行合同。履行一小部分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欺骗更多的钱。签订合同后,合同纠纷当事人一般积极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即使他们在签订合同时夸大了履行合同能力的欺诈行为,他们也经常在签订合同后尽力履行合同。即使各种努力仍然不能履行合同,这也不是行为人的初衷,行为人想通过履行合同来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不想非法占有对方的财产。

  第三,看签约后财产的流向。

  一般来说,一旦合同纠纷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或者对方支付的预付款,当事人将投入正常经营活动,努力在合同期限内履行义务。对于使用合同欺诈犯罪的行为人来说,他们认为签订合同是欺骗财产的一种手段,他们签订合同的重点是欺骗对方的付款、货物或定金和预付款。因此,一旦他们得到了对方的钱和东西,他们就会用于一种非正常的方式,而不是用这些东西来履行合同。罪犯经常把被骗的钱挪作他用,或者供个人挥霍,甚至用于拆除东墙和填补西墙的连环欺诈。虽然一些行为人也把部分钱和物品花在履行合同行为中,但他们把大部分财产挪作他用,目的是敷衍对方,以掩盖其欺诈的真正目的。

  第四,看行为人事后是否真的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行为人事后的态度也是区分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欺诈意图的重要标志。一般来说,当合同纠纷当事人因自身过错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一般不推卸责任,并会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减少对方的经济损失,或者适当赔偿对方的损失。使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行为人,无论其行为给另一方造成多大损失,都不会主动采取措施予以弥补,而是编造各种借口搪塞,或采取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敷衍,或干脆带着钱潜逃。

  所以,区分“先小后大”合同欺诈与具有部分履约能力的合同纠纷的关键取决于部分履约后的后续履约行为、财产流向和事后态度。“先小后大”合同欺诈履行小合同后,没有后续履行,虽然合同纠纷提前夸大了履行能力,但在履行小合同后,试图寻找资金来履行整个合同;“先小后大”合同欺诈在大型财产一旦被转移到其使用或肆意浪费,和合同纠纷的一部分履行能力在大型财产后,积极用于履行整个合同,以获得合理的商业差价:“先小后大”在被对方发现或起诉后,合同欺诈推卸责任,甚至带着钱潜逃。然而,具有一定履约能力的合同纠纷通常可以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或返还对方的财产。

  此外,还应特别注意这一点:只要案件已被法院受理,并确定为合同欺诈罪,在受理判决期间,无论双方多么愿意私下或犯罪人有补救行为,都应被判定为合同欺诈罪,但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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